答:假设:甲公司业务员小张到A地出差三十天,拿回一张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报销,票面价税合计15000元(票面税率6%)。按照甲公司财务制度,A地住宿费限额报销标准每晚300元。小张出差只能报销9000元。
我们来看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如果甲公司对于上述15000元全部报销,则为“支付”;若虽未全额支付,但差额挂账应付,那是“负担”。然而,甲公司乃是限额报销,只报销9000元,剩余6000元不再报销,则为不再“支付或者负担”,因而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因此,对于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只能按照实际报销金额9000元入账并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8490.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9.43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小张 9000
但是,小张只拿回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15000元,如何认证、抵扣吗?其实无妨,既然只有一张发票,则对此发票进行认证即可。填写申报表时,在填写于“进项税额”849.06元(15000/1.06×6%)的同时,填写于“进项税额转出”339.63元即可。
同学如果还有不懂的可以继续沟通,祝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