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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可采取什么措施?

更新于:2019-06-1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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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可采取什么措施?

答:

对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人扣代缴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2)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3)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地税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缴费单位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应受何种处罚?

(1)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2)迟延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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