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交契税?-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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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交契税?

更新于:2019-05-16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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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交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近两年针对企业重组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有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财税〔2014〕116号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等。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抵偿债务,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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