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房屋权属是否要承担契税?-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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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房屋权属是否要承担契税?

更新于:2019-05-15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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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房屋权属是否要承担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四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缴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企业进行分立涉及土地过户,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并没有向被分立企业支付对价,而是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尽管房产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被分立企业并没有获取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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