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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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更新于:2019-05-13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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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十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受托方为委托方加工物资加工费,受托方怎么账务处理?

1.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

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2.实际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等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交付完工物资时:

借:应收账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另外:在备查簿上登记交还的受托加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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